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,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,以及上诉要素的组合,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,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,由商标局初步审定,予以公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,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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